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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经常嫖娼,老婆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能离!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8 | 5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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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XXXXX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XXX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82日登记结婚,201216日生育女儿王某2。从20153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323日,被告自认意识到错误,向原告写下保证书。

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王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82日登记结婚,201216日生育女儿王某222015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嫖娼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8月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128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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