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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纷?
来源:孟州市人民法院 | 作者:商志强 闫同峰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3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前两种意见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仅仅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没有看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他们割裂了法律的完整性,忘记了法律追求的根本精神和最高准则是维护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等终极目标。其作出的判断只能是相互矛盾的、无法自圆其说的,因而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试想一下,按照本文的前两种观点,把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那么甲就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甲依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乙返还房屋并返还收取的租金就是在行驶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两项权能——占有权和收益权,驳回这其中的哪一项都是不合乎逻辑规律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将自己的不动产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后,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出卖人不再享有以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张确认该物权仍归其所有并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项权利。当然,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出卖人的身份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则另当别论,法院应依买卖合同纠纷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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