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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5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1999年11月9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1999)简阳行初字第36号判决维持市政府1999年7月15日、1999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张道文、陶仁等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3月2日,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资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四川省资阳市(原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1年11月3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资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张道文、陶仁等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2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川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张道文、陶仁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17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8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二、确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违法。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从法律适用上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和第24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客运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 359号)第八条规定:“各市、地、州运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用营运证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可见,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对客运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早于地方性法规,但该规范性文件对营运证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与地方性法规并不冲突。基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需要,客运经营权也需要设定一定的期限。从被诉的行政程序上看,程序明显不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对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实行重新登记,经审查合格者支付有偿使用费,逾期未登记者自动弃权的措施。该被诉行为是对既有的已经取得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收取有偿使用费,而上述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的权利是在1996年通过经营权许可取得的。前后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承继和连接关系。对于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1996年实施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许可之时,未告知张道文、陶仁等人人力客运三轮车两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张道文、陶仁等人并不知道其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简阳市政府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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