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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54,762.34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DNS劫持”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俊、白艳利、朱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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