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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79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浙8601民初354号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懒人公司、创策公司、思变公司、朝花夕拾公司共同赔偿谢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100元。谢鑫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浙01民终53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听书”“有声读物”是近年新兴的一种文化消费方式,产业价值巨大。但制作、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怎样授权,未经许可制作有声读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等等问题,法律条文上无直接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认识。这种局面可能使得业界法律界限不清,无所适从,不利于行业合法有序的经营发展。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作品均以形成外在的独创性表达为其前提要件,对作品的改编应以改变作品之表达,且该改变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对于文字作品而言,文字表述是其作品的表达所在,改编文字作品应以文字内容发生改变为前提。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朗读、录音、后期制作。三个步骤均只改变了作品的形式或载体,无一改变了文字作品的表达或内容,因而不涉及对文字作品的改编,有声读物只是以录音制品存在的复制件。其二,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本意,凡未经著作权人明确授予的权利仍应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授权作为一种合同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一项行为是否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需要探明著作权人授权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结合合同上下文及签约时的时间环境,不应认定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属谢鑫授权范围之内。其三,上游“授权方”缺乏有效权利而向下授权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自身对此存在过错且行为实际发生的,所有上游授权方均构成侵权,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前立法和司法有关有声读物具体规则存在空白,而行业发展又亟需明确规则的背景下,本案裁判为行业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充分发挥司法助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7.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客圈公司)联合北京青年报社等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同时尚客圈公司创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每天以配乐加朗读的形式推送一期读诗作品,同时以视频的形式展现所朗诵内容的字幕。另外,每期读诗作品中还配有图文,包括对诗歌及作者、朗诵者的介绍,所诵读诗歌的文字内容等。截至2014年9月16日,尚客圈公司共发布473期节目,诗歌朗读者含各行业精英与明星。因参与诗歌朗诵者的名人效应,自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新华网、网易读书频道、光明网、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新浪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对参与朗诵诗歌者的朗诵活动以及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进行了报道。截至本案起诉,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关注者数量显示已达136万余人,热门作品显示日均阅读和点播量超10万次。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中作品在腾讯视频栏目下显示累积播放量超过1亿次。2014年9月16日,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APP ,其于2015年6月23日更名为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读诗公司)。2015年1月1日,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善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APP的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上传分享及收听他人的诗歌朗诵作品。“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尚客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为你读诗公司立即撤销在苹果应用商店、安卓市场中发布的为你读诗app或停止在该app上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字号,变更为你读诗app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名称、不得在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将其软件名称登记为为你读诗;判令被告首善文化公司立即撤销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或停止在该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注销为你读诗客户端的新浪微博账号或停止在该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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