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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的担保问题之一: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权利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由于在担保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存在一定的混乱,担保法与破产法的衔接问题也是较新的课题。
  2、关于破产案中的担保问题,《破产法》第124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以及最高法后续三个解释文件明文规定,主债权人破产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3、最高法的三个解释文件:
   a.【法(2002)144号】《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b.【(2003)民二他字第49号】《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
   c.【(2002)民二他字第32号】《对<关于对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4、债权人已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在破产终结后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破产案件有可能长达数年,这样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有可能受损。比如保证人有可能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因未能及时受偿而产生的期限损失。基于此,最高法【(2011)民二终字第5号】案件,判决保证人进行清偿,后保证人取得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中债权人的受偿权。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存在不合理性,该规定与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相矛盾;正常情况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间开始计算,但因该款规定的6个月打破了这种常规的认识。特别在破产案中两者如何相衔接?保证期限最长2年,但破产案件动辄数年,这个6个月,实际上延长了保证期间,加重了保证的责任,这与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基本理念相冲突。
  6、在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程序对诉讼时效不产生影响,诉讼时效制度继续独立发挥作用。应当确立保证期间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运行制制,在保证期间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期间继续进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此可以化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所造成的混乱。
  7、破产程序终结以送达当事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破产法》第4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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