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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3 | 3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期,一些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相关的案件,已经或者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依法对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妥善做好各项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非典”疫情而提出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申请的;

(四)为有利于“非典”的防治,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中止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况。

"非典”疫情比较严重、案件类型比较特殊的地区,执行本通知确定暂不受理案件的范围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作出适当调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八、各级人民法院在“非典”防治期间,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非典”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已经出现疫情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审判工作的调研。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将本通知送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

 

20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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