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0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专职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努力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一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2.二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三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三级律师职务;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法律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四级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律师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10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2)出色地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并能担当大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及省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和政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关键性、决策性法律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
(3)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2.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全国性律师刊物上或全国性律师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3000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2)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担当大型企业或外向型企业及市(厅)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所提供的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重大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受到省级部门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3、破格申报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每篇不少于3千字)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2)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能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20件以上,其中法律援助案件1件以上。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业务收费连续四年呈上升趋势。表现突出,受市(厅)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律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一级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主要知识,并不断更新;
(2)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掌握国内外法律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4)具备组织、承担律师业务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的能力。
2.工作能力
(1)能够担任国内外有重大影响诉讼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能够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2)法律文书简洁、明了,制作严谨;
(3)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务在25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5家;
(4)每年办理涉外案件一至两件或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及经贸活动的谈判一至两次。
3、业绩与成果
(1)具有分析、解决复杂性业务问题以及重大疑难案例的能力,在本省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每篇不少于5千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8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3)任期内承办过一至两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级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主要知识;
(2)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掌握国内外法律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法律专业新领域的法律事务;
(4)具备指导三级以下律师人员工作的能力。
2.工作能力
(1)能够担任疑难或重大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够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2)法律文书制作达到规定要求;
(3)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20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4)每年办理涉外案件一件或参加重大项目和经贸活动的谈判一次。
3.业绩与成果
(1)解决过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在本地律师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每篇不少于3千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3)在任期内承办过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同级职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级律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对法律专业的理论知识能融会贯通;
(2)熟悉律师业务,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具备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4)具备指导四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2.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地承办诉讼案件和办理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2)法律文书制作达到规定要求;
(3)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15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两家;
(4)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业务收益呈上升趋势。
3、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3000字以上)法律专业的论文,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或主编、参编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入成果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