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结婚案引发的思考
瞿 松
2006年5月16日,江苏南京某高校学生许某将同校一名法律系大四学生程某告上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一时间舆论哗然,事情发生在2002年,许某和程某均是同一个大学的大一新生,两人在一次晚会上一见钟情,后发展成同居关系,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许某和陈某背着父母和学校登记结婚,后来由于两人不成熟的婚姻观念以及两人矛盾的增多,特别是程某偷偷的和另外的一个女性产生了暧昧关系,这一切让许某后悔不已,于是许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由此围绕大学生是否可以在读期间结婚的问题在全社会展开了讨论。
支持一方认为大学生可以在校结婚,理由是大学生心理和生理均已经发展成熟,适合结婚,对于这种真诚的、积极的和不期而遇的美好爱情应该受到尊重,而反对一方认为,婚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爱情等同于性,应该更多的体现责任与义务,其次大学生不适合婚姻生活,大学生更多的是学习同时大学生也缺乏婚姻的物质基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教育部门尚有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对婚姻自由的法律保留事项进行规定显然违反了上位法规定,但是新《婚姻登记条例》本着个人权利自由的观点出发,无可厚非,这也是国家权利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方面限制了国家权利的范围另一面也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支配空间,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法律支持大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恰恰是国家对公民权利合理运用的高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