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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法律一讲堂、山东高法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5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莫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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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十一种均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梳理出来,一方面供案件一一对照适用;另一方面也是明确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且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些条文的后半段,尤其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都规定了免责条款,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战争等情形等。如发生免责条款规定情形,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分析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就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质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责任划分的一种,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前半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前半段:“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本身原因损坏)、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不善损坏)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纠纷比较多的发生在房屋租赁中,根据该条规定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6、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有过错,如窨井等,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八种过错推定责任最明显的特征是四个字“不能证明”,一旦出现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某些行为,那么就推定他有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受害人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这么说,公平责任并非责任形式,而是双方分担损失的方式。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按财产状况、遭受损害的程度适当分担损失,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例如意外事件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在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概念,即利益平衡,实质是分担责任或损失,对个案利益平衡,维系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或者都无过错,绝不能维系一方有过错,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因此,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与利益平衡息息相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具体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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