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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典型案例选编目录
  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
  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
  ——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
  【摘要】
  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结,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
  【摘要】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层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整体查封明显超过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整体查封。北京一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协调各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对不动产的分割登记,解除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投资公司等一案,法院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八千万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该院还执行多个涉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等,总标的额约6亿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房产,该大厦共二十层,估值在20亿左右。被执行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大厦的查封,表示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来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坚决反对解除查封,担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规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协调沟通之后,将涉案大厦原有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二十四个产权证,然后办理了整栋大楼解除查封手续,变更为查封该大厦1-10层的房产,并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摊土地面积,从而避免了超执行标的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得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全部债务,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估值远超过执行涉案金额,但整个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对不动产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精准处置,但若整体处置又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亟待人民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和积极协调下,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不动产共用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再查封案件标的范围内的部分不动产,使得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未查封部分房产进行正常经营、融资,使被执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用创新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
  ——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摘要】
  本案被执行人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是有着十几年历史的企业,员工上千人,因一时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莆田中院强化府院联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人资产,依法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491件,申请执行标的本息近30亿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该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如果简单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可能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业也会面临破产,无法清偿工人工资,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项目有楼盘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达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抵押金额本金达5.75亿,相关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公司资大于债,只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莆田中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非公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的要求,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推动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执行人分期注资5亿元用于楼盘复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与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上海高院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地块,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分期置换为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双方签订协议,由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先行向其支付1.5亿元,有关银行则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为期一年的保函,置换出原抵押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融资并投入该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以房抵债或用售房款还债等形式,消灭前期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融资,市政府将涉案房地产项目中的三幢楼作为莆田市引进人才公寓楼盘,有力推动涉案项目的销售。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还债权人,促使491件系列执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的解决,使得涉案房地产项目400多户购房户的房产得到交付,同时带动被执行人其它楼盘3425户业主的产权证件办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亿多元,顺利平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够使房地产项目得以盘活,让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莆田中院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各界的肯定,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
  【摘要】
  本案是年逾古稀的两位亲姐妹之间的案件,姐姐强占妹妹房屋拒不归还,妹妹申请强制腾房,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没有机械执行,经多方努力,帮助被执行人收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与后顾之忧,促使本案圆满执结。
  【基本案情】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年逾古稀的同父异母姐妹,姐姐左某英年轻时远嫁兰州,丈夫去世后,无房无业的她靠社会保障勉强维持生活,两个亲生女儿也是生活艰难。几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强占了妹妹左某娃位于秦淮区的房屋,引发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左某娃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左某英无合法依据强占他人房屋,侵害了左某娃的合法权益,判决左某英须迁出并归还该房屋给左某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有晕厥史,很容易发生意外,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遂根据掌握的线索远赴被执行人生活地兰州调查,了解到左某英在兰州有一套住房,但是被他人强占,无法收回房屋。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经多方努力,最终由有关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左某英收回其在兰州的房屋,并且执行法官还说服其两个女儿到南京接左某英回兰州,以彻底化解此次矛盾纠纷。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居所已经收回且女儿亲自来接其回家后,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兰州,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腾退房屋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本案中,依法应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存在与申请执行人是亲戚关系、当地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病等情形,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激化矛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顺德法院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实现财产价值
  【摘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厂房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并在此过程中,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制作台账后交由法院审查备案,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与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向银行清偿近亿元的本金及相关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顺德某工业区的厂房。在法院拟拍卖该不动产的过程中,共有12名案外人以租赁使用涉案部分厂房为由向法院申报租赁关系。后经法院走访查明,上述厂房已分租给12名案外人使用,租户员工合计逾100人,部分租户已于2013、2014年入驻涉案厂房,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且因生产需要均配备大型机器设备,如强制清空,将对这12名案外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因涉案厂房内无证建筑物较多,需重新测量后交由国土部门入库审查,评估周期较长,法院在考虑12名案外人的实际情况后,为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避免查封财产的资源浪费,决定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12名案外人可继续占有使用,但需参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市场价支付占用费。12名案外人均承诺继续使用涉案厂房至拍卖成交,如未能与新业主签订新租赁协议,将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涉案厂房。同时,顺德法院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的银行负责,要求案外人将每月缴款的凭证发送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及时跟进、督促案外人支付占用费,并制作台账交由法院审查备案。以上执行措施既充分实现了暂无法处置的资产的价值,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赢得了各方好评。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实务操作中,涉案房地产类型为大宗厂房或商场的,往往存在多个租客分租的情况,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案中法院通过灵活采取查封措施的方式,在评估、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其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体现了善意执行的理念。同时参照相关规定,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重庆五中院积极化解矛盾顺利一次性执结2.9亿元大案
  【摘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高达2.9亿元的执行标的额一次性执行到位。本案涉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法院发挥司法智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矛盾,成功执结本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重庆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石化公司、青岛某化工公司甲、青岛某化工公司乙、青岛某化工公司丙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重庆某石化公司应偿还重庆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5亿元及相关借款利息、滞纳金;重庆某投资公司对青岛某化工公司甲提供质押的存放于青岛某化工公司乙、丙的共计5万吨抽余油在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重庆某石化公司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且质押物存在不足的情形,则青岛三家公司在质押物缺失的现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立案执行后,重庆五中院迅速启动查封冻结工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三家公司在多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并查封了青岛三家公司10余处房地产,为本案的执行工作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判决主文设定的“先油后款”的操作模式,本案应当先确定涉案“抽余油”现状,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三家公司以质押人青岛某化工公司甲并非本案质押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本案质权并不成立等理由进行抗辩,迟迟不愿指认涉案质押油品并明确其现状。本案执行法官及时赶赴青岛,现场核实了涉案油品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涉案5万吨抽余油不存在的情况下,重庆五中院即时进行案情研判,相应调整执行策略,探索采取对虚拟资产进行种类物现值评估的方式,对涉案5万吨抽余油的现值进行评估,为科学确定青岛三家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提供参考依据。
  本案进入评估阶段后,执行法官协调解决了各方对于如何确定油品现值的基准日以及评估中是否应含税值评估等争议问题,同时督促评估机构规范评估程序并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从而明确了青岛三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经执行法官多方面工作努力,被执行人青岛三家公司主动通过青岛某化工公司甲将3.2亿元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全额履行完毕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重庆五中院及时将青岛三家公司被查控在案的全部财产予以解除,并在依法扣减本案执行款项后,将余款全部退回被执行人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焦点,及时核实涉案油品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涉案执行财产抽余油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为推进执行工作,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研判,探索采取对虚拟资产进行种类物现值评估的方式,科学确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效破解执行中的障碍,为后续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执行法院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化解纷争,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明理,坚持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针对各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主动提供解决方案,并督促评估机构规范评估涉案油品,最终成功促使各方当事人就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达成共识并及时履行,体现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与善意执行理念的有机结合。
  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多措并举化解矛盾强有力执结土地腾退案
  【摘要】
  本案执行法院积极争取区委、区政法委的支持,与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进行联动,准确掌握涉案场地的实际情况,摸排矛盾激化风险点,制定周密执行方案,多措并举,扫清执行障碍,高效完成百余亩土地的腾退工作。
  【基本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与上海某园林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被告上海某园林公司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判令上海某园林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返还132.8亩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查明,涉案的132.8亩土地作为第三人的驾驶员培训基地使用,有470余辆教练车,约1.3万名学员在基地学习。培训基地占用的其余159亩土地也属于违法用地,场地上存在多处违法搭建房屋和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已在巡查中发现该处违法用地,并挂牌督办该案件。另外,该驾校员工数百人曾联名信访,要求延期腾退,解决学员分流、补偿等事宜。此外,该驾校还存在大量学员因其他原因无法按期结业的情况,有矛盾激化的风险。
  面对规模庞大的涉案土地、复杂的案情以及潜在的矛盾激化风险,宝山法院积极寻求宝山区委、区政府支持,在宝山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指挥下,成立了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群策群力。
  针对驾校在涉案场地上持续招收新学员的行为,宝山法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函建议暂停办理驾校招录新学员的申请。同时,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对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消除驾校股东的对抗情绪,督促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消等措施,依法震慑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稳定驾校内部人员的情绪,宝山法院还协调由公安机关牵头,将涉案场地上的教练和学员分流安置至其他驾校进行培训活动,消除关键矛盾点。
  通过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保障下,最终该驾校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随后,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规土局执法大队、宝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多家部门,对该涉案土地腾退及违法用地问题进行联合现场执法。在执行现场,请公证人员对相关财产的清理进行了公证,并登记造册。在涉案场地全部腾退完毕后,宝山法院将被执行人支付的场地占用费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用涉案土地作为驾校培训基地,对抗法院执行的主要筹码就是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考虑到本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将涉案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必须妥善安置驾校基地中的人员,避免因执行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矛盾。执行法官发函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建议暂停驾校的招生活动,又运用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协调其他驾校接受分流的教练与学员,将潜在的矛盾及时化解。此外,执行法官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对其形成高压态势。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腾退,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充分体现了多措并举的强有力执行手段与善意执行理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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