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兰德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吕守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丁厚平等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吕守国、丁厚平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厚平具体负责。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华杰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被告人王银芝、戚甫长作为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中含有镍、钴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守国等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亚兰德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782.5万元,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吕守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丁厚平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亚兰德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将含镍、钴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至长江,且提供虚假数据应付环保检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监事竺子强参与联系倾卸地点。2015年3月至6月间,姚多友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竺子强等人联系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等收购工业污泥共计5540吨,经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8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含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多友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被告人蒋国华等人明知姚多友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思玉等人明知涉案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场地及人员实施倾卸丢弃行为、参与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竺子强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