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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决南河电镀厂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南河电镀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王益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河电镀厂、王益平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被告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依法从严惩治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罪的同时,依法判处南河电镀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判令王益平承担连带责任,王超和王群亮、胡晓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瑞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锶公司共生产双甘膦3646.60吨、甲磺胺362.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瑞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8.6倍排放含铜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王先炳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瑞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单处或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单位瑞锶公司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徐家溪后汇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切实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吕顺体决定,从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亚克力公司)等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等人伙同蔡伟利用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成都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9吨。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后汇入长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晨光亚克力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20万元;被告单位晨光亚克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4万元不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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