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夹石中学)在校园内临乌江河岩位置修建厕所,厕所粪便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排乌江。当地后来开工建设的夹石污水管网工程中的提升泵房工程也中途停建,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通过管网排入污水收集池,污水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渗漏、溢出直排乌江,对水体水质各项指标造成影响;且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况,产生的恶臭气体及滋生的蚊蝇严重污染校园环境,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2018年2月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3月20日,县环保局回复县检察院,称正在施工整改。截止2018年7月31日,县检察院先后四次对现场进行回访,发现县环保局并未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虽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夹石中学附近生活污水和粪便依然直排乌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中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致使乌江夹石段水环境长期遭受污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虽然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仍有污水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环境造成污染,县环保局应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县环保局继续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环保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乌江是贵州省第一大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本案中,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且履职措施未达到杜绝污水直排乌江的监管目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求,在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宣判后,经一审法院后期走访,县环保局已经有效履职,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全面投入使用,污水直排乌江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签署合同,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用。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所需修复费用1446.29万元。案发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磋商,并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未与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7人达成赔偿协议,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鹏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德直接倾倒污泥或者将污泥交付张永良、舒正峰等人转运或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张永良持有连新公司交付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理案涉污泥,连新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放任张永良非法倾倒污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夏吉萍作为志合公司实际负责人,因该公司与正鹏公司合作从事污泥倾倒,且其个人取得利润分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污染地块中污泥已混同,无法分开进行修复,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倾倒污泥地块的修复责任以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支付的修复费用,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风险评估费以及律师代理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还明确了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