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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维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王维凡指使白伟等人修建暗管,设置阀门连接至应急池、观察井,并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对酮,将产生的废液通过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应急池,并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时打开应急池阀门,将池中废液直排长江。2015年8月14日晚,邓启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分别超标1690倍、30倍、58.5倍。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对酮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维凡等4人购买价值18.6 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地村委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锰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积极整改,投入资金改造升级排污设备,有效解决排污问题;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自愿购买苗木、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悔罪表现较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生产并通过暗管偷排污水案件。王维凡等4被告人通过修建暗管,利用黑夜或雨天将生产的废液经应急池、观察井后直接排入长江,偷排手段极其隐蔽。人民法院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适用监禁刑,同时,考虑到案发后昆仑公司能够主动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王维凡等4人购买苗木捐赠当地村委会,积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推动排污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超系浙江省缙云县南河电镀厂(以下简称南河电镀厂)负责人。2018年5月23日下午,王超安排员工王益平,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站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当晚21时起至24日凌晨3时,王益平按照王超指示,将厂房内应急池中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好溪水域。经监测,排放污染物中铬含量超标3倍以上,镍、铜含量超标10倍以上。此外,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王超为节约开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价格或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电镀废弃污泥交由他人处置,倾倒、堆放至福建省浦城县。经环保监管部门认定,倾倒、堆放于空地的泥状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共1341.22吨。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南河电镀厂为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三人合伙经营。2018年5月23日21时至24日凌晨3时,因前述污染事故造成好溪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下游水域出现大量鱼类死亡,产生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超、王益平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镍、铜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王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341.22吨,后果特别严重。王超、王益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王益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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