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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5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00号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
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特征特性/DNA指纹鉴定/DUS测试报告/特异性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方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
  基本案情
  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是“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授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提起民事诉讼。登海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生产、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种业”)销售的外包装为“大丰30”的玉米种子侵害“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种权。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对送检的被控侵权种子依据NY/T1432-2007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方法,使用3730XL型遗传分析仪,384孔PCR仪进行检测,结论为,待测样品编号YA2196与对照样品编号BGG253“先玉33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大丰30”玉米品种试验审定情况说明》记载:“大丰30”作为大丰公司2011年申请审定的品种,由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所作的DNA指纹鉴定认为“大丰30”与“先玉335”的40个比较位点均无差异,判定结论为两个品种无明显差异,2011年未通过审定。大丰公司提出异议,该站于2011年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对“大丰30”进行DUS测试,即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测试,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先玉335”为不同品种。“大丰30”玉米种作为审定推广品种,于2012年2月通过山西省、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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