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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重整程序中有关出资人的利益及保全事项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整整程序中出资人股权的调整,以及对股权的保全等等事项。
  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益调整,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对重整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引入新股东,降低原股东的持肥肉比例或者股东增加投资,以改变企业的投资构成,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使企业获得重生的重整。   
  实践中最常见的股东权益调整方式,是将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进行削减,将削减的股权让渡给公司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者让渡给战略投资者以获公司偿债资金和经营资金。
  重整计划仅安排债权人延期受偿或者豁免债务,而不对破产企业负有一定经营责任的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将导致重整成本由债权人承担,重整收益却由股东独享的后果,不符合重整制度公平调整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因此,调整出资人权益,既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体现。
  债务人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引入重组方,并由重组方提供资金清偿债务和改善经营,以实现企业的重整再生。
  股东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但常常因该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而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保全负担,比如该股权已为他人设定质权,或者该股权因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被破产重整受理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冻结。在破产重整中,股东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又属于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对象,这就造成股权上存在的权利负担或保全负担与将来执行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之间发生冲突,可能导致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遇到障碍。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其他主体的行为对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所造成的干扰,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维持股权结构和法律状态的稳定,便于将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能够顺利及执行。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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