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282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江琴,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虞茗,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霖,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江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同年5月30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6月30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16日组织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江琴及其辩护人王虞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于2013年登记注册,2016年5月“善心汇”设立“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对外虚假宣传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大肆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按照“善心汇”设立的规则,参与者在推荐者(上线)的推荐下,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手持身份证举在胸前照片、银行卡照片各一张提交到“善心汇”注册账号,并购买虚拟币“善种子”(300元/枚)一枚激活账号后,才正式成为“善心汇”的成员。尔后,会员按照“善心汇”设立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运营模式,不断参与“赠与”(投资)与“受助”(获取收益),从中获取利益。
静态收益模式:会员在“受助”之前,必须先参与“赠与”,“赠与”的金额从1000元到1000万元不等,并对应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五个不同的“社区”(投资档次)。其具体运行方式是,会员根据“赠与”金额,先在“善心汇”购买并使用虚拟币“善心币”1至5枚(100元/枚),待系统自动匹配一至多名受助人后,系统自动将受助人的银行账号告知“赠与”的会员,“赠与”的会员按照提供的账号转款即完成本轮的“赠与”,从而自动成为本轮的受助人,等待其他会员向其“赠与”,其受助金额是该会员“赠与”金额的100%-150%。该会员参与新一轮受助之前,又按前述模式先进行新一轮“赠与”。
动态收益模式:“善心汇”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第1代),可以得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作为奖励收益(即管理奖),但实际只能提现3%,下余3%转为虚拟币“善金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设立的“慧尚品商场”购买用品。会员不收取第2代下线的奖励收益,但可收取第3代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4%的奖励收益(实际只能提现2%,下余2%转为虚拟币“善金币”)和第5代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2%的奖励收益,以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被告人凌江琴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其弟凌某(另案处理),同月6日,凌某在“善心汇”注册了用户名为ms6889、ID为19462的账号,截止2017年7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线网络有22层,63153个会员账号,属于A轮功德主。该账户共完成13次“赠与”,累计金额人民币854000元;13次“受助”,累计金额人民币905000元。
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凌江琴以其丈夫侯某1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信息,在“善心汇”注册了用户名为153××××7355jjan、ID为26038的账号,成为“善心汇”会员。之后,被告人凌江琴积极学习领悟“善心汇”活动规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大肆发展下线会员,指导其他会员并操控部分会员账号参与“善心汇”活动。截止2017年7月24日,该账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6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金额人民币50000元;18次“受助”,累计金额人民币70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江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善心汇”的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凌江琴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至3年。
被告人凌江琴辩解:以她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善心汇”账户是胞弟凌某在操作,她未参与运营,也未发展下线,不宜认定为其犯罪事实;凌某在她发展的万某3名下发展了五六十名下线会员,她对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对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目的是投资,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2、因被告人最后一轮投资未能获得收益,在本案中未实际获得利益;3、被告人不是“善心汇”组织的组织、领导者;4、以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善心汇”账户是凌某在使用,不宜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5、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善心汇”账户自己使用,未给这部分人造成损失,不宜认定为下线人数。综上,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凌江琴加入的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以法定代表人张某为首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会员网络,整个网络有75层,包含5981003个会员账户。该公司于2013年登记注册,2016年5月设立“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对外虚假宣传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大肆发展会员,骗取会员资金。按照公司设立的规则,参与者在推荐者(上线)的推荐下,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手持身份证举在胸前照片、银行卡照片各一张提交到“善心汇”注册账号,并购买虚拟币“善种子”(300元/枚)1至5枚激活账号后,才正式成为“善心汇”会员。尔后,会员按照“善心汇”设立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运营模式,不断参与“赠与”(投资)与“受助”(获取收益),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静态收益模式:会员在“受助”之前,必须先参与“赠与”,“赠与”的金额从1000元到1000万元,投向对应的数个不同的“社区”(投资档次)。其具体运行方式是,会员根据“赠与”金额的多少,先在“善心汇”购买并使用虚拟币“善心币”1至5枚(100元/枚),待系统自动匹配一至多名受助人后,系统自动将受助人的银行账号告知“赠与”的会员,“赠与”的会员按照提供的账号转款即完成本轮的“赠与”,从而自动成为本轮的受助人,等待其他会员向其“赠与”。该会员参与新一轮受助之前,又按前述模式先进行新一轮“赠与”。
动态收益模式:“善心汇”会员发展下线可以得到自己账户下的下线1代、3代、5代投资总金额的3%、2%、1%作为管理奖,另外还可以获得投资总金额的3%、2%、1%的“善心币”(虚拟币),“善心币”可在“善心汇”设立的“慧尚品商场”购买用品,以此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被告人凌江琴将身份证、银行卡号等资料提供给胞弟凌某(已判刑),该银行卡仍由凌江琴持有。凌某于同月6日用凌江琴提供的前述资料在“善心汇”注册了用户名为ms6889、ID为19462的账户,截止2017年7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线网络有22层,63153个会员账户,属于A轮功德主。该账户共完成13次“赠与”,累计金额人民币854000元;13次“受助”,累计金额人民币905000元。凌江琴将前述受助款转给了凌某。
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凌江琴用其丈夫侯某1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资料,在“善心汇”注册了用户名为153××××7355jjan、ID为26038的账户,成为“善心汇”会员。之后,凌江琴积极学习领悟“善心汇”活动规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大肆发展下线会员,指导其他会员并操控部分会员账号参与“善心汇”活动。截止2017年7月24日,该账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线网络有6层,168个会员账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金额人民币50000元;18次“受助”,累计金额人民币70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侯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18日,他妻子凌江琴用他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在“善心汇”注册了会员账号,并用该账号完成了两三轮“布施”(投资)、“受助”(收益),每一轮他的银行卡短信都提醒连本带利到了他的银行卡上,他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也用这个会员账号操作“布施”,然后“受助”,凌江琴同时也操作这个账号,直到2017年7月17日“善心汇”平台被查封。“善心汇”平台布施分为五个社区,由低到高分别是“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他还将“善心汇”推荐给了侯某2、康某4、康某5、杨某1、张文雍、宁小川、杨镇远。他借用堂哥侯某2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善心汇”账号,账号也是他在用。以他的身份信息等注册的账号在“善心汇”平台里显示的下线盛某、李某2、沈某、马某、郑某是凌江琴发展并操作的。他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投资额的3%通过平台转入他的账户内。
2、证人杨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她的儿子侯某1、儿媳凌江琴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凌江琴说加入“善心汇”可以赚钱,还要她把身份证拿在手里照了一张照片,她什么都不懂未参与,是侯某1、凌江琴操作。凌江琴先加入“善心汇”,侯某1跟着搞的。侯某1、凌江琴还拿了她丈夫侯著新的身份证加入“善心汇”。
3、证人侯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侯某1、凌江琴借用他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加入“善心汇”,他本人未参与,也未发展下线。他与侯某1是堂兄弟。
4、证人康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凌江琴发展她加入“善心汇”,她发展其丈夫田世军加入“善心汇”,他们夫妻二人共亏了6000元。下线王某1登记在她的名下。
5、证人蔡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侯某1借用他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加入“善心汇”,她本人未参与。她是侯某2的母亲。
6、证人康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和妻子朱某2为凌江琴借朱某1、龙某、朱某5、朱某3、徐某、胡某1、侯某4、万某2、康某1、杨某3、康某3的身份证及他本人的身份证,用于凌江琴加入“善心汇”,凌江琴承诺每一个身份证给他100元钱。后来,他发现加入“善心汇”能赚钱,于是他从凌江琴手里要回以他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自己经营。他和妻子朱某2借了陈某1、崔某、朱某4、陈某2、乔某、刘某3、朱某6的身份证注册账号加入“善心汇”,借用的这七人的身份信息还只投资了一单,老板张某被抓,平台被封,他们家共亏了25000元钱。他的下线有王某4、刘某3和其妻朱某2,其中王某4未激活。朱某2的下线有朱某4等8人。
7、证人谈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凌江琴发展她加入“善心汇”,她发展的下线有其丈夫龚某、两个堂姐都叫谈某2、胞姐谈某、玩伴万某1、好友黄某1、堂嫂王某2,她共亏了600元。
8、证人廖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凌江琴发展她加入“善心汇”,她发展的下线有其丈夫吴某、朋友郭某。
9、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2017年6月,她丈夫开公交车被烧伤,急需大量的医药费,她在一个平台发了消息求助,凌江琴看到这个消息后与她联系,后来凌江琴、侯某1和一个胖女人等人到医院给他们家捐款17500元,凌江琴用她的身份证、银行卡在“善心汇”注册了一个账号,后来也未筹到款,平台就关了。她本人未在“善心汇”从事经营活动。
10、证人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朱某2是她的大女儿,大约在2017年4月,朱某2对她讲,把自己的身份证举起照张像,在银行办张卡,在哪里登记后就可以得100元钱,于是她和丈夫朱某1、儿子朱某3、准儿媳胡某1在银行办了卡,朱某2拿去使用。
11、证人胡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内容与证人龙某所证实的一致。
12、证人谈某2(身份证号为4228221983××××××)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在2017年5月,凌江琴给她介绍加入“善心汇”可以帮助别人,自己也可以得到收益,当时堂妹谈某1也在场,她注册“善心汇”登记在谈某1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共亏了2600元。
13、证人谈某2(身份证号为4228221986×××××××)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在2017年6月,堂妹谈某1发展她加入“善心汇”并帮她操作。
14、证人万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谈某1教她注册加入“善心汇”,她发展的下线有丈夫刘某1和朋友李某1。
15、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下半年,他通过凌江琴提供的推荐会员账号注册加入“善心汇”,从事经营活动。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凌江琴帮她注册加入“善心汇”并教她操作,之后她用丈夫谈某3、母亲王某3、弟媳魏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从事经营活动。
17、证人黄某2、杨某2、黄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份左右,侯某1借用他们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开展活动。
18、证人朱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凌江琴教她注册加入“善心汇”,推荐会员是她丈夫康某2。她用朱某4、康某1、杨某3、胡某1、龙某、朱某1、康某3、朱某3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推荐会员都是她本人,朱某4的账号是她在使用,其余7人的账号是凌江琴在使用。她还用陈某1、陈某2、乔某、刘某3、刘某4、朱某6、崔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从事经营活动。凌江琴使用的上述7人的账号,部分银行卡不在凌江琴手中,持卡人收到的钱她都转给凌江琴了。另证实徐某、朱某5、侯某4、万某2的账号也是凌江琴在使用。
19、证人朱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其胞姐朱某2用他的身份信息在“善心汇”注册了一个账号,这个账号听朱某2讲是凌江琴在使用,他的银行卡上来过两笔钱都是3900元,朱某2说是凌江琴投资的钱,要转给凌江琴,但每次转钱可以自留100元用,他按朱某2说的办了。他发展的下线会员有朱某4、刘某3、刘某4。另证实他保存11张绑定“善心汇”会员账号的银行卡,具体人员名单为:他本人、二叔朱某5、朱某4、父亲朱某1、母亲龙某、妻子胡某1、岳母刘某3、三姨刘某4、四爸徐某、妹妹朱某6、三爸崔某,他保存的11张银行卡每收到一笔钱转出时他都自留100元,其中转账手续费在这100元中开支。
20、证人朱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至5月的一天,女儿朱某2对他讲,用他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册“善心汇”,每月可以挣100元钱,他将银行卡交给了朱某2,他的身份证是妻子龙某管起的,不知朱某2拿了没有。他没有参加投资。
21、证人朱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农历4月末,朱某3借他的身份证、银行卡去参加一个什么会入股,说他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不投资一年可以得1000元的收益,他便将身份证、银行卡借给了朱某3,他没有参加投资,也未获得收益。
22、证人康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之前,凌江琴借用他的银行卡注册“善心汇”开展运营活动他未同意,到了2017年5月凌江琴又说借用他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册“善心汇”开展运营活动,加之儿媳朱某2也打电话要他借给凌江琴,他便同意了。
23、证人康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至5月,弟媳朱某2借用他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册“善心汇”,之后他的银行卡上收到两笔钱都是3900元,按朱某2的要求一笔转给了朱某2,一笔转给了凌江琴。
24、证人胡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康某6作为她的推荐人帮助她加入“善心汇”,购买凌江琴的“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购买凌江琴的“善心币”完成了三轮“布施”“受助”,共收益2400元。她只发展了一个下线,是她丈胡某3涛。
25、证人胡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月,他妻胡某2平用他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也胡某2平进行的操作。
26、证人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6月,她姑子王某2用她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也是王某2进行的操作,还只“布施”了一轮“善心汇”就垮了。
27、证人王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上半年,她的二女王某2用她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也是王某2进行的操作,她什么都不懂,也什么都未做。
28、证人谈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5至6月,他的妻王某2用他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加入“善心汇”,也是王某2进行的操作,他什么都未做。
29、证人黄某1丽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6月,“善心汇”会员谈某1萍作为推荐人帮助她加入“善心汇”,并帮她在“善心汇”平台进行操作。
30、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7月,“善心汇”会员廖某帮助她加入“善心汇”,她只完成了一轮“布施”,未得到“受助”。
31、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6月,“善心汇”会员万某1帮助她加入“善心汇”,她只把账号激活了,未“布施”和“受助”。
32、证人刘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7月,他妻子万某1帮他注册加入“善心汇”,他只完成了一轮“布施”,张某被抓,“善心汇”平台被封,未得到“受助”。
33、证人蔡某2、蔡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婶婶凌江琴向她们姐妹俩借身份证、银行卡说是投资,后来听凌江琴提到过“善心汇”这个组织。
34、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3年5月24日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当时这个公司没有进行实际出资和认缴资金,也没有开设公司账户,是一个没有运营的空壳公司。2016年5月28日公司开始运营,公司搭建“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又称“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网络平台,通过包装及宣传,吸引更多的人注册为“善心汇”会员,依靠向“善心汇”会员卖“善种子”“善心币”“功德主”“服务中心”和收取账号解冻费来获取利益,共计非法获利近20亿元人民币,他负责公司全盘工作。2016年12月22日,他注册成立深圳市慧尚品爱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是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慧尚品爱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善心汇”企业板块的重要支柱之一,主要是负责发展企业会员、销售“善心汇”子公司和会员企业的产品、开设实体小超市。成立该公司是为了延长“善心汇”的生命力和提高“善心汇”的获利渠道。一方面是为了招收企业会员,增加“善种子”“善心币”的销量,因为企业注册需要5个“善种子”,每次“布施”需要3个“善心币”,高于个人会员的投资;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的“布施”行为与商品销售捆绑,能够增加公司获利;再一方面,会员通过“布施”行为能够提成部分管理奖,这些管理奖以“善心币”的形式储存在商城的个人钱包内,通过“善心币”抵扣商品价款的形式,能够让会员直观地感觉到有利可图,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人成为“善心汇”会员。首先打的是利益概念,让加入进来玩的人快速能拿到收益,排单(布施、受助)有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动态收益;后来就加入了慈善概念和政策概念;再后来打实体的概念,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人相信“善心汇”,加入成为会员,他们层层获取利益。
35、证人刘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善心汇”组织实际是一个网络传销组织,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社会主义价值观、共产主义及国家的一些扶贫政策来进行包装,宣传“善心汇”组织是一个高尚有使命的扶贫济困组织,给会员洗脑。“善心汇”通过营运搭建的网络平台众扶互生大系统盈利。成为“善心汇”会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线上”,另一种是“线下”。“线上”是指老会员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善心汇”推送链接,有人愿意加入只需点击宣传上的链接,然后按照链接上面的要求设置“善心汇”账号及登录密码,填写个人姓名、手机号码及推荐人账号提交,即注册账号成功。“线下”是指面对面地发展下级会员注册。注册账号成功之后,新会员需要向推荐人购买价格为300元的“善种子”(虚拟货币)来激活账号,还要在账号里完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上传身份证正反照片和手持身份证照片,提交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选择社区进行排单、打款、受助、匹配、收款了。“善种子”相当于加入“善心汇”组织的会费,如不购买“善种子”就不能激活账号,也就无法登录账号排单受助。账号激活后,可选择某个社区,填写挂单金额(投资金额或称布施金额)1000元至1000万元,对应的社区为贫穷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永生区,根据挂单金额的不同,购买100元一个的“善心币”(虚拟货币)1至5个,填写密码并提交挂单成功。之后等待系统匹配,匹配成功后系统通过短信提醒并要求会员给系统匹配的受助会员打款,款打之后打款人确定好提取金额后就可以在系统内申请生成“感恩受助”的收款订单,等待系统匹配,匹配成功后就有人给其打款,收到款后在系统内确认收款,这样就完成了一轮“布施”“受助”或称完成了一轮“提供赠与”“感恩受助”,这是静态收益模式,实质就是不断发展新会员,以后来者的投入支付老会员的收益。另一种收益模式为动态收益模式,即拉人头注册模式,收益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取管理奖,另一种是出售“善种子”“善心币”赚取差价。管理奖:“善心汇”会员系统内设置了自己账户下的下线1代、3代、5代在系统内进行“提供赠与”“感恩受助”排单,上线会员可以拿到排单总金额的3%、2%、1%作为管理奖,另外还可以获得排单总金额的3%、2%、1%的“善心币”。“善种子”“善心币”只能上级卖给下级,下级不能卖给上级,“善心汇”会员系统内的高级会员根据自己的级别在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折扣,高级会员出售“善种子”“善心币”可以赚取差价。普通会员可以向公司交一定的费用成为高级会员。张某个人通过“善心汇”公司获利约20亿元人民币。
36、证人凌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善心汇”的老总是张某,2016年7月6日张某的助理刘某2推荐他加入“善心汇”,尔后他用胞姐凌江琴的身份信息在“善心汇”注册了账号,推荐人填写的他本人,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凌江琴不知道,以凌江琴身份注册的账号也是他在营运等事实。有关“善心汇”的收益模式与刘某2所证实的一致。
37、扣押清单、扣押的物品苹果6S手机(串号355774072141808)1部、华为荣耀(串号868089025885165)手机1部、笔记本1个、记事本散页纸6张、建公(网)勘字[2017]第010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载有该报告详细内容的U盘,证实凌江琴加入“善心汇”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及对他人宣传“善心汇”并发展、帮助他人加入“善心汇”的事实。
38、扣押清单、扣押的物品银行卡33张、户名凌江琴、凌某、侯某1、杨某1、蔡某1、侯某2、杨某2、黄某2、黄某3等39人银行卡交易清单、资金查询清单、凌江琴制作的在“善心汇”平台收支明细表,证实自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凌江琴等涉案人员的资金结算情况,其中包含在“善心汇”平台的资金结算。
39、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载有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光盘,证实“善心汇”组织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会员网络,整个网络有75层,包含5981003个会员账户。参与赠与并已经打款的会员有4889553个,累计赠与金额102084643670元,总的赠与次数为20841629,参与过受助并已确认收款的会员有3989894个,累计受助金额102084643670元,总的受助次数为16466008。受助金额多于赠与金额的会员账户有2220268个,受助金额等于赠与金额的会员账户有4798个,受助金额少于赠与金额的会员账户有2664521个,只赠与未受助的会员账户有899693个,累计赠与4184076440元,只受助未参与赠与的账户有34个,累计受助金额1552100元。凌江琴(身份证号码4213021989××××××××)的登录用户名为ms6889,ID为19462,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6313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3次赠与,累计854000元,13次受助,累计905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952个,剩余“善种子”0个,以支出“善心币”415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6100个,剩余“善金币”1093711个,管理钱包以支出425600元,管理钱包剩余671711元。侯某1的登录用户名为153××××7355jian,ID为26038,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账户在整个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6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50000元,18次受助,累计70300元。
40、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侯某2能辨认出推荐他加入“善心汇”的人为侯某1、凌江琴,辨认人王某2、康某1斌、谈某2、廖某、龚某、朱某2、谈某1能辨认出推荐他们加入“善心汇”的人为凌江琴,辨认人黄某2、黄某3能辨认出借用他们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资料加入“善心汇”从事营运活动的人为侯某1,辨认人万某1、胡某2能辨认出给其出售“善种子”“善心币”的人为凌江琴等事实。
4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将网上在逃人员凌江琴在北京抓获。
42、被告人凌江琴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3、被告人凌江琴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7至8月份,她在武汉上班卖红酒,她的胞弟凌某打电话要她把身份证、银行卡照照片后用微信发给他,他要在“善心汇”的平台里注册会员账号进行投资,她按凌某的要求照办了。过了一段时间,凌某打电话说投资回来了,要她也加入“善心汇”投资,她用丈夫侯某1的身份证、银行卡在“善心汇”注册了会员账号进行投资,侯某1也参与进来和她共同投资,以她为主。她发展、推荐、帮助加入“善心汇”的人员有:马某、李某2、盛某、王某5、汪某、张某1、谭某、张某2、杨某1、侯某2、郭某、康某1、康某6、姜某、田某1、田某2、赵某、腾某、杨某7、康某8、康某7、田某3、蔡某1、康某2、邓某、万某3、蔡某2、岳某、谈某4、廖某、杨某5、杨某6、胡某4、杨某2、黄某3、黄某2、康某5、叶某,其中部分人又发展了下线,其中部分人的账户是她在使用,蔡某1、侯某2、杨某2、杨某1、康某8、邓某、杨某5、杨某7、黄某2、田某3、田某2、黄某3、侯某1的银行卡由她保管。另证实她发给凌某银行卡照片的那张银行卡由她保管,以她身份证、银行卡在“善心汇”注册的会员账号是凌某在使用,通过“善心汇”平台转入凌某使用她保管的银行卡中的钱,她都转给凌某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江琴无视国家法律,以购买“善种子”的名义,缴纳费用300元获得加入“善心汇”的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下线人员财物,客观上对传销活动实施、组织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江琴在该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凌江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前述量刑情节,可对凌江琴减轻处罚。凌江琴辩解凌某在她发展的下线万某3名下发展的五六十名会员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万某3是凌江琴的直接下线,凌某在万某3名下发展的会员属被告人间接发展的会员,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1、凌江琴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是“善心汇”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凌江琴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银行卡注册“善心汇”账户自己使用,未给这部分人造成损失,不宜认定为下线人数,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经济管理秩序,且传销组织是金字塔式的结构,上下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最后一轮投资未能获得收益,在本案中未实际获得利益,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以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善心汇”账户是凌某在使用,不宜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虽凌江琴在不明知“善心汇”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为凌某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号,但随后不久凌江琴知道凌某用她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号注册“善心汇”账户从事运营活动,且凌江琴本人也在“善心汇”注册账户从事运营活动,未对凌某用她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号注册“善心汇”账户从事运营活动提出反对意见,且为凌某转从事“善心汇”活动的收益款。凌某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行为,凌江琴为凌某实施犯罪提供了资金保障,对凌某实施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江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凌江琴用于犯罪的苹果6S手机(串号355774072141808)1部、华为荣耀(串号868089025885165)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飞
人民陪审员 朱开保
人民陪审员 王德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