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正常的企业用工遭受严重冲击,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劳动关系的法律、政策关注度很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到底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赔偿或补偿?
首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即有的单位要求员工疫情期间返岗复工,否则扣发工资,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说劳动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从而对劳动合同的可约定范围进行了压缩和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可约定的,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两个限制一是要书面,打个电话通知,邮件通知均不可以,必须书面,此其一,其二是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同时劳动者书面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二、我们来探讨一下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受疫情影响,有的员工迟迟无法到岗,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权利,即劳动者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同样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同样要提前30天,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作出,二是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满足这两个条件可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说用人单位在没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合同怎么办?那即是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最高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应付工资一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解除是有责解除即要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不给,那就是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去仲裁给2个月工资,此其一,其二是劳动者解除是无责解除,即解除了不用给单位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所以我们发现《劳动合同法》虽然是对劳动合同“合同”性的限制但同时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