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哲学与范畴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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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nh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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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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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拜读过张文显先生的《法理学》一书,书中给我最深的一个概念,现在看来应该称之为“范畴”,那就是“范式”一词,当时对这个词的理解只是肤浅的认为是一种理论思维体系,现在通过对《法哲学与范畴研究》的研读,发现真是挂一漏万。著名的哲学大师冯友兰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哲学,没有形式上的系统,若不研究西洋哲学,则我们研究中国哲学,则无所取法;中国过去没有成文的哲学史,若不研究西洋哲学史,则我们著述中国哲学史,便无所矜式。”
7.《法哲学与范畴研究》抛出的第七个问题实际上是对法律文化范畴的研究,“法律文化”成为学者的一个专门性研究课题实际上是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仅包括学者们诉诸于笔端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运行还应当有其内在的精神世界,即情感、内心、认知、评价、期待等等因素,所以传统的法学内范畴很难对法律现象的整体做一个完整的概括,而“法律文化”近似可能。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是对现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主要表现在参与传统法律观念的变革,参与科学、民主的法治观念的培植,参与民众的法律社会化。因此张文显先生在《发哲学与范畴研究》一书中将“法律文化”解释为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由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总汇。
《法哲学与范畴研究》其核心范畴的研究实际上是对权力义务的研究,权力义务作为和法,国家同时出现的文化现象,作为法学理论思维的成果和工具,其形成和发展是有其历史过程的,所以要研究“权利义务”首先要研究其历史沿革,在罗马法中“Jus”一词正是现代被译为“权利”“法”等概念的词源,托马斯.阿奎首次将“Jus”一词解释为正当要求,使之与“权利”无限趋同,在中世纪后期,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其著述《战争与和平》中,将“权利”的内涵明确化,随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以及同时期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大师从哲学的高度对权力进行了深度理解,康德首次对权利义务进行了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区分,黑格尔则首次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随着权利世界观的发展,分析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论进行了抨击,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赐予,从而发展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后来随着实用主义和功力主义哲学的影响,耶林对分析法学派的形式主义进行了修正,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法律保护的。与此同时西方也出现了一股反对思潮主张“权利虚无主义”或者“义务独尊主义”认为政府就是依法履行管理国家的义务,人民只有义务或义务性的权利。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形成了现今被普遍接受的内涵。发展到现今,学界对于权利的学说大概可以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以及选择说,张文显先生在《法哲学与范畴研究》一书中对权利义务解释为法律权利是隐藏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去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隐藏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去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我们知道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对物质与意识关系的不同回答就会形成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那么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法学乃权利义务之学”法哲学的基本矛盾应当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范畴体系其逻辑起点应当是权利和义务,而权利义务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必然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哲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权利本位,因此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就是权利范畴,在这个时候,我们又不得不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权利与义务时相关联的,表现在权利义务在总量是相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只是在大多数场合,这种对应关系无需表达,正如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传播淫秽书刊,这属于一项义务,表面上看确实没有与之对应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任何一个人都有一项健康,积极不受不良信息影响和干扰而生活的权利,显然这种权利在刑法条文中是不需要严明的。既然权利与义务是相关的,那么权利本位论应当是建立在权利义务上的权利本位论,而不是站在权利的脊背上去说权利。权利本位论从哲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上都可以得到论证,从哲学上讲矛盾与冲突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矛盾双方是有主次之分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法学领域,权利义务作为矛盾双方,是有主次之分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必然会有谁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在封建社会是义务本位,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权利占据主导地位,这也从法学方面论证了哲学对社会科学各方面精辟的总结,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科学的回答和解释了权利本位论的哲学依据。从伦理学上说,义务是应当做出或者必须做出某一行为,而必须做或者应当做又是权利的决定使然,由此可以说,我们感受到义务的存在首先是行使权利的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证,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时候法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法只能反映和记录经济现象和关系而已”。权利义务作为法的核心范畴必然受到经济的影响,从一开始就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商品经济就是商品交换,商品交换实质上就是权利的处分,因为有了剩余产品,有了可以供交换的客体,才产生了义务的主体,所以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权利本位是有其深刻经济学原理的。
综上,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权利本位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变化发展也必将成为历史,因此,需要我们辩证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