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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来源:网信中国 | 作者:王春晖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10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5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称:《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治理规定》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突出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而且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这在全球也属首创。

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人类的家园或者人类生存的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

  《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义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上述定义反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精神,特别是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思想,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我国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治理规定》突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应当明确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场和政府二元对立和单一主导的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要以平台思维和社会化思维的模式重新审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这四大主体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他们已经不是主体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伙伴式关系。

  《治理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事实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是由多种文明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主要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主体行为、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保障、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文化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四大主体中,政府的作用是监管、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社会的功能是监督、网民的义务是自律。

  首先,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再次,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重要监督方式,这是发挥社会监督最有效、最简单、最直接的形式,能够形成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人人皆监督、人人受监督的局面;

  第四,网络时代使人类进入到一个无限内容生产的时代,人人都是内容生产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更多的是以网民自律的形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矫正,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三、《治理规定》重点规制三大管理相对人

  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网络生态治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鉴于网络生态治理的对象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即内容的生产者、内容的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的使用者,为此《治理规定》重点规制这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

  首先,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禁止的违法信息内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明确的不良信息内容;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重点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一是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二是健全平台管理制度,重点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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