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剩余执行标的为38793.38元,但张尚芝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吴振永已76岁,无劳动能力,原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吴振永国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公民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晚,王素芳家着火。火灾导致王素芳被烧伤,其丈夫王彦文死亡,七间房屋被烧毁。经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路故障,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人为放火。犯罪嫌疑人刘建明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刘建明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刘建明无罪,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芳等人的诉讼请求。王素芳及其家庭,因被人放火导致七间房屋毁坏,丈夫王彦文死亡,王素芳本人被烧成重伤一级,治疗三年,生活仍不能自理,依靠其女王晶晶全程陪护,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其子王凯务工所得,但王凯因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居无定所,且已负债累累,无力承受家庭重负。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王素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极度困难。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素芳受到犯罪侵害致严重残疾,现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王素芳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典型案例。因案件无法侦破,申请人王素芳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2016年8月12日,两个孩子在汪忠友家屋前玩火,不慎将汪忠友的房屋烧毁。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汪忠友被烧毁房屋损失108800元。在执行和解时,监护人偿付了61000元。该案尚有47800元难以执行到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汪忠友自己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没有收入,妻子染病,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忠友因民事侵权案件所面临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汪忠友国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义】
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因居住房屋被烧毁,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退役军人及军属身边,既有效救济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小海驾驶农用运输车与行人吴波(2008年1月1日出生)相撞,吴波被碾压受伤。经鉴定,吴波属重伤一级,杨小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小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小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25.40元。执行中查明,被告人杨小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狱,目前无工作,除筹借的20000元已偿还给吴波之外,经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本案申请人吴波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辍学在家,因经济困难装不上假肢,且因申请人需要专人照顾,其父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维持生计。吴波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其父吴顶国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