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哲学与范畴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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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nh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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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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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拜读过张文显先生的《法理学》一书,书中给我最深的一个概念,现在看来应该称之为“范畴”,那就是“范式”一词,当时对这个词的理解只是肤浅的认为是一种理论思维体系,现在通过对《法哲学与范畴研究》的研读,发现真是挂一漏万。著名的哲学大师冯友兰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哲学,没有形式上的系统,若不研究西洋哲学,则我们研究中国哲学,则无所取法;中国过去没有成文的哲学史,若不研究西洋哲学史,则我们著述中国哲学史,便无所矜式。”
6.《法哲学与范畴研究》抛出的第六个问题实际上是法的价值的范畴研究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价值首先就是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社会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这种关系还必须被定义为积极的正面的关系。因此从这两点出发法的价值是有阶级性和历史性的,所以法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有其历史沿革的。秩序作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综合学者们对秩序的定义和把握,我认为秩序是一种稳定的,可预见的生活生产方式。一方面人们通过秩序发现法律并运用法律;另一方面人们也通过法律来维护秩序。那么如何来解读正义,正义是人们一直的价值追求,要想对正义进行一个近乎于确准的内涵与外延的囊括这几乎是很难完成的,就起原因,我们说既然法的价值是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那么古代和现代对正义的标准和评判必然也是不一样的,甚至是矛盾的,考虑到概念的确定性,在对“正义”进行一个定义时即要照顾到其上位概念的内涵又要考虑其本身的外延这在实践上是很难完成的,所以我说我知道什么是正义,但是我却不能对正义进行一个定义。说到“自由”它是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但是“自由”这个概念在学者们眼中却是备受争议的概念,在法学家眼中它是人行为的一个内心确信,是免受约束,而在思想家眼中,自由仅仅是一个概念和平等、善良、幸福几无二致。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前者侧重于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后者侧重于自由的追求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自由是法的价值因此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既是法所追求的,也是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外化就是权利,因此自由可以是选择的,自由的核心是选择,自由的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边缘。
7.《法哲学与范畴研究》抛出的第七个问题实际上是对法律文化范畴的研究,“法律文化”成为学者的一个专门性研究课题实际上是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仅包括学者们诉诸于笔端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运行还应当有其内在的精神世界,即情感、内心、认知、评价、期待等等因素,所以传统的法学内范畴很难对法律现象的整体做一个完整的概括,而“法律文化”近似可能。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是对现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主要表现在参与传统法律观念的变革,参与科学、民主的法治观念的培植,参与民众的法律社会化。因此张文显先生在《发哲学与范畴研究》一书中将“法律文化”解释为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由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总汇。